日前,北京地税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称,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自2008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适用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报刊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费用业务时开具。《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负责发售。
文件规定,银行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和开票的汇总数据,开票明细数据应当保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查询。
相关法规链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