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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宏观税负处于稳定上升阶段 2008-03-03

·作者:刘新利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8/3/3  

  统计分析显示,受经济运行趋势、政策变动、征管水平提高因素综合影响,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税负上升将是确定的趋势。
  “十五”期间我国宏观税负年均上升0.83个百分点。假定“十一五”期间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不变,税负提高幅度逐步减小,“十一五”期间年均提升0.8个百分点,其后5年年均提升0.7个百分点,则到2010年我国税负将超过21%,达到21.14%,2015年税负将达到24.64%,接近目前工业国家27.24%的水平,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1978年以来我国宏观税负变动趋势
  一看按财政部门税收口径计算的税收负担。
  宏观税负是税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其中各税种收入之和构成税收收入。宏观税负因计算时使用不同口径的税收收入而略有差异。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有两项税收没有计入税收收入,即农税和关税;同时出口退税也没有从税收收入中扣除。从财政部门的角度看,所有税种收入都包含在“各项税收收入”中,出口退税从税收收入中扣除,亏损补贴作为负数直接冲减财政收入,近年又增加了企业所得税退税项目,亦从企业所得税收入中扣除。为了进行国际比较,本文使用财政部门的税收口径计算宏观税负。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实行了“利改税”政策,宏观税负在1985年达到22.64%后出现了长期下降的趋势,到1993年宏观税负已降至12.04%。这段时期宏观税负的下降,成为1994年实施新税制的一个重要因素。1994年~2006年,宏观税负先降后升,走出了一个V型轨迹。1994年~1997年,属于税负下降和恢复期,1994年为10.64%,1997年为10.43%。1998年~2006年,宏观税负处于上升期,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8年10.97%持续提高至2005年的15.65%,12年间宏观税负提高5.01个百分点。其中,“九五”期间和“十五”期间宏观税负分别提高2.75个和2.43个百分点。
  二看包含社会保险税费的税收负担。
  社会保险税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会保险税费用于社会保险专项支出,具有专款专用的基金特性,因此有些国家称之为“税”,有些国家称之为“费”,还有些国家称之为“缴款”。但因其具备税收收入的基本特征,多数情况下将社会保险税费计入税收收入计算税收负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把社会保险税费作为税收收入,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社会保险税费独立于税收之外称社会保险缴款,其负担可称为“社保负担”。在我国,1990年社保负担为1%,1994年上升到1.54%,到2005年已经上升为3.74%。“九五”和“十五”期间社保负担提升迅速,分别上升1个百分点左右。在进行国际对比时,应将包含与不包含社会保险税费的负担分别进行比较。
  三看经济负担。
  税收与社会保险税费以外的各类政府收入项目,是居民和企业现实的付出,构成了经济运行的总体负担,可称为经济负担,属于广义的负担分析。但无论如何,将非税收入归入税收负担都是不妥的,税收的根本特征在于其公共性,而非税收入多有确定的使用方向,如各类基金只用于确定的支出目的或确切的地区限定,地方征收的费只在本地使用等,都不具有完整的公共性,不宜称其为税。但这部分资金又确实由负费者承受,可将其一并归入“经济负担”。这样,经济负担包括税收负担、社保负担和非税负担。其中计算非税负担的非税收入又有宽窄口径。窄口径的非税收入仅限于有统计数据的财政收入中所含的非税收入(本文采用该口径,并按国际分类标准归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负担包括非税收入负担与预算外收入负担),而宽口径的非税收入除窄口径的非税收入外还包括有一定依据的测算数据,也称“制度外收入”。经济负担的运行轨迹与税收负担相似,由改革开放初期的40.58%,降至1993年的17.85%,其后逐步上升,到2005年已达到23.97%。
  宏观税负由哪些因素决定没有哪个国家,也没有哪个税种是有确切的法定税负规定的。与实际税负相对应,法定税负是以GDP为分母的各税种法定税负的多层加权平均水平。
  各税种的应征税额加总,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应征税收,即纳税能力,是可征税收的上限。引进纳税能力后,法定税负可以表示为纳税能力与GDP的比值。征收率是实征税收(即税收收入)与应征税收的比值。经推导知,征收率也是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的比值。
  征收率代表了征管力度的大小,是征管水平的期望值,围绕征管水平上下小幅波动。用征收率指标可以科学地评价地区税收征管水平及其变动情况,客观地考核地区征管力度大小及其变动趋势。如果征收率为70%,说明在百元潜在应征税收中有70元转化成实际税收收入,转化程度为70%。如果征收率为80%或90%,说明征管水平高,相应的80%或90%的潜在税收实现有效转化。征收率越高反映出的征管水平越高,征管力度越大。从征收率的计算公式看,征收率的逐步提高意味着“实征税收逐步逼近应征税收,实际税负逐步逼近法定税负”,意味着税收流失的逐步减少,意味着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这也正是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会议提出的提高征管水平的四个核心标准中的重要一个。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因此提高征收率,是世界各国税务当局共同追求的永恒目标。
  实际税负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实际税负是实征税收与GDP的比值。事实上,没有哪个税种是直接对GDP征收的,GDP实质是一国税收的代理税基,因此,实际税负可以看作是税收收入与代理税基的比值。
  如果短期政策因素稳定,或政策影响甚微,则实际税负主要由经济因素和征管因素的影响决定。当征管水平稳定,征管力度均衡时,宏观税负的升降,主要来自经济因素,且主要来自经济结构因素影响;而当经济结构稳定时,税负变动主要由征管因素决定,也就是征收率的高低决定。
  我国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这里要说明的第一个问题是,税负高低是没有绝对标准的。
  “高税收和转移支付降低生产率,阻碍经济增长”的结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美主流经济学的逻辑。现实中,北欧国家经济复苏动摇了主流经济学家低税负高增长的信念。瑞典的终身教育机制、较高的社会保障水平、积极的劳工政策和其他社会福利使国民不会为疾病、失业等不测事件困扰,从而能积极学习、主动面对新的变化和挑战,整个国家就可以在激烈国际竞争和全球变化中调整产业方向,顺利实施经济结构调整,甚至引导世界产业导向和创造新需求。数据显示,2005年瑞典的实际税率为49%,比OECD国家平均实际税率高44%,社会性开支占GDP比重为31%,比OECD国家平均水平高32%;但瑞典的经济增长率却高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高税负高福利的北欧诸国,同时保持了完美的自然环境。事实上,这些国家的政府并不像经济学家和大众想当然认为的那样,简单地“劫富济贫”,而是认真地对税收和转移支付进行一系列科学的政策设计,其精妙的设计结果产生了刺激劳动力提高参与度,增加努力程度的机制。而这个机制正是激励创新和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保障。
  当我们判断税负高低时,常用的工具是拉弗曲线,诸多降低税负的主张以此为据,但说的都是该曲线的后半部分,即随着税负的提高,社会生产量将下降,因此出现了税负越高,税基越小,税收越少的情况。而该曲线的前半部分则表明随着税负从较低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产出水平是相应提高的,对应地出现税负提高,经济增长,税收快速增长的多赢局面。事实上,拉弗曲线是一条完美的哲学曲线,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数学概念。据此只能得到类似税收的适度特性或适度税负的理念,而不能通过求极值,得到确定的最优税负点或区间。事实上迄今也没有人通过这条优美的曲线得到一国的最优税率,并据以设计一国的税制。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税负高低悬殊,无量可依。
  正因为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比较税负高低的绝对标准,因此分析税负高低时,必须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应将影响宏观税负的经济、政策和征管因素置于一个系统中,每一个因素或变量的变动,都严格地对应着宏观税负形成的数量界限,并同时考虑时间维度。简单罗列影响因素,无法系统地考察各因素的量化影响,据此得到税负高低的结论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因此,考察税负高低必须建立相对可比的参照系,参照发达国家处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时的税负水平及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近国家的税负水平,参照我国现行法定税负水平,以及我国现有征管水平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实际税负对经济增长的实际影响。
  要说明的第二个问题是,我国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拉弗曲线不是从法定税负出发,而更多从实际负担的角度出发,给出实际税负不应过高的理念。经济学家们并不过多地考虑二者的差别,只简单地假定二者近似,集中讨论税负问题。引进征收率后,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可随意转换,但因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征收率已很高且稳定,其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差距小,关系稳定,亦无必要关注此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法定税负的高低及与实际税负的关系问题,是因为我国的征收率还不够高。
  ——目前法定税负过高具有一定的共识。现行税制的基本框架来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形成的税制。当时的法定税负设计过程中,实际上暗含着考虑征收率的逻辑。在税收收入目标既定,GDP规模可预见的情况下,实际税负是可以概算的数字。考虑到现实中征收率不会接近100%,一般法定税负是高于实际税负的。
  观察OECD国家百年来的税负变动情况。经济学家林德尔特也给出了OECD国家百年来税负数据,一个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的税负运行轨迹。在其人均GDP较低的时期里,税负水平是相对较低的,而经济发展进入成熟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且经济运行超越国界,达至全球化阶段,税负上升到较高水平,并稳定在这个水平。因此,适应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生产力水平,按照“十一五”规划“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精神,以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较多的国家主体税种的法定税负为参照系,降低主体税种较高的法定税负是现实的选择。
  ——实际税负不高是数据比较的结果。比较国际税负,只使用税收负担、社保税负和其他收入负担三个口径。我国宏观税负在2005年达到最高水平15.65%,这个水平比2004年工业国家27.24%左右的宏观税负约低11个百分点左右,与税负水平较高的工业国家相比,我国宏观税负差距则更大。2005年我国社保税负水平为3.74%,比2004年工业国家10.52%左右的水平约低7个百分点。其他收入负担为4.58%,与工业国家5.11%左右的水平相当。同期,我国总体经济负担为23.97%,比工业国家42.01%的水平约低18个百分点。
  目前我国宏观税负、社保税负、其他收入负担及总体经济负担无论是与工业国家相比还是与非工业国家相比都处于较低水平。从近年税负持续稳定提高,GDP增长速度也以两位数增长的实际情况判断,我国目前的税负水平应处于拉弗曲线的前半段。
  ——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大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的实际税负水平与法定税负相比差距较大,法定税负高于实际税负。从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税负看,2006年增值税占工商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2%~13%,营业税占相关税基的比重为3%左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占营业盈余的比重为9%~10%,距增值税17%左右的法定税负,营业税4%~5%的法定税负,企业所得税18%~33%的法定税负都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是全世界公认的最难征收的税种,实际税负也会低于法定税负。这将对经济增长产生不良的影响。首先扭曲税负信号,影响投资行为。福布斯2007年又有中国纳税痛苦指数高至世界第三的新论。虽然其科学性无从印证,其职业水准受到质疑,但最高边际税负较高确是不争的事实。这将误导决策者依据最高法定税负作出资本或劳动力投入决策,特别是高端劳动力和高质量投资可能受到潜在的影响,而实际上我国税负不高于任何一个OECD国家。其次,过高的法定税负使更多的纳税人甘愿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少报税基,减少纳税。当这个群体规模扩大时,将对税收征管在实务层面上带来巨大的挑战。此外,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在纳税人群体中总有最诚实的纳税人是按法定税率纳税的,而依据法定税率纳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明显高于不按法定税率纳税的纳税人。显然这对诚实纳税者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
  据此,应加速税费改革,创造多赢格局。适应我国构建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速税制改革和费改税进程,为此应该:一是扩大可税税基。全面覆盖社会产出的各个环节和社会财富积累的各种形式,是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二是降低法定税负。降低较高法定税负以及实际税负与法定税负的较大差距对经济的扭曲,提高税收的效率。三是规范税基定义,减少过繁优惠规定,统一税基涵盖范围。四是正本清源,改费为税,进一步规范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使政府收入最大限度地采用税收这种最规范的财政筹资形式,强化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降低不规范的费的形式所占比重,提高总体经济负担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构造完整统一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轻居民和企业的总体经济负担,还能获得规范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全面提高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在现阶段,还应继续提高征管水平,稳步提高实际税负,以更多的税收创造优良的公共环境,缩小法定税负与实际税负的距离,降低社会总体成本,加速经济增长。
  要说明的第三个问题是,税负高低实质上是一个“痛苦”与“快乐”的均衡界限。
  税收用来修公路,建医院,强化国家安全等,因此税收是不能没有的。但税收毕竟是从居民收入中直接拿走的一部分财富,赋税人不能不心疼,税负因此也称为痛苦指数。联系起来考虑,税负高低本身是一个问题,而付出税收所获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消费公共产品所获得的满足感,则是同一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幸福指数。赋税的痛苦若能与享受公共产品的幸福达至均衡,人们就不会有怨言,这时痛苦与幸福的均衡比税负高低本身更重要。
  我国目前20%以下的税负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到税负高的结论,但分析税负高与不高,重与不重确应考虑公共产品质量这个重要的参考系。与公共产品质量相联系,人们对税负高的心理感受是有现实基础的。
  我国宏观税负处于稳中趋升阶段
  从三因素运动对税负产生的动力机制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税负上升将是确定的趋势。
  第一,经济运行趋势有利于税负提高。
  经济运行对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结构性影响,表现为主体税种税基的增长速度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其中四大因素较为明显:一是工业化步伐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将在巩固其主体地位的同时,加速增长,工业占GDP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工业税负在各次产业中一直是最高的,高税负产业比重提高将带来整体税负的提高。二是城镇化进程加快,推动第三产业快速增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将出现稳定提高的趋势。第三产业是仅次于工业处于税负第二高位的产业,其比重提高同样推动整体税负的提高。三是在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战略引导下,我国将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不断开拓新兴市场,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经济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额迅速增长。随着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逐步提高,对外经济效益将进一步改善,充分分享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成果,较高的开放度也是提高税负的重要因素。四是物价上涨,将推动GDP结构中生产税和营业盈余快速增长。未来,需求拉动与成本推动形成的物价水平小幅度上涨也将是长期趋势,并成为推动税负提高的动力之一。综合看,经济因素特别是经济结构变动因素将是税负提高的重要动力。
  第二,政策变动朝着提高税负的方向运行。
  税收政策作为公共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纠正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实施公共行政的需要。从对公共产品需求角度讲,在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是最显著的特征。这个特征附带的结果之一是居民生活的社会化程度逐步提高。同时,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居民和企业及各类组织走出国门,迈向世界,进一步加深了微观组织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复杂化程度。这些都对公共环境和公共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处于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阶段,这个阶段政府职能扩展,税负提高是应有的趋势。从效率角度看,政府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组合的效率,是全社会理性经济人的共同选择。同时,政府在职能和运作模式改革过程中,更多地借鉴市场运作方式,其自身整体运行绩效也在不断提高。因此出现了政府职能不断拓展,全社会效率不断提高,相应地税负持续提高的世界性趋势。
  税负不断提高的趋势是OECD国家百年发展历程中税负变动的概貌,也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后的十多年中得以印证。百年来,OCED国家税负由低到高趋势明显,即使从1965年来近半个世纪来的情况看,税负上升趋势亦非常明显。1965年OECD国家25.76%,1970年为28.30%,1980年为31.98%,1990年为34.85%,2000年为37.24%。2000年至今高位小幅波动,2003年降到35.81%,2005年则提高到37.11%。
  1994年新税制后我国也出现了伴随经济高速增长税负持续提高的现象。与发达国家走过的路相联系,目前我国低税负是符合世界大势的,而今后随着人均GDP水平的迅速提高,实际税负不断提高与发达国家税负运行趋势是一致的。
  第三,征管水平提高推动税负上升。
  “十五”期间,税收征管战略科学化水平扎实提高,征管模式不断改进,征管体制机制不断优化,各项精细化管理的措施逐步到位,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夯实,各税种管理卓有成效。征管改革的效果在“十一五”期间将进一步释放。特别是贯通税收征管业务与行政管理,覆盖各税种,覆盖各环节,覆盖国地税,覆盖内外部信息交换的金税工程三期信息化工程的实施,将全面提高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同时,纳税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是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提高征收率的有效措施之一。税务系统持续的人力资源培育和累积,也将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保障。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将直接推动实际税负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