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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税统一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等申报纳税期限 2008-3-11

·作者:于丽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3/11  

 日前,山东地税发布通知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