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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举发票案件最高奖励十万 奖励收入暂免个税 2008-3-1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3/17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以及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地税于日前制定了《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奖金设置

根据《办法》,举报涉及制售假发票窝点的案件,经查实后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励;检举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贩卖真、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案件,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奖励具体数额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举报范围

《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印(监)制并在北京市范围内启用的各种机打和定额发票。所称的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是指:

(一)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措施;

(三)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四)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

(五)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六)贩卖真、假发票;

(七)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八)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九)贩运窝藏假发票;

(十)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如何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上等方式举报。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需要详细注明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资料。具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

如何领奖

税务机关在举报案件查实后30日内,按本办法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并填制《XXX地方税务局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税务机关举报中心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兑现举报奖励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办理。

“后顾无忧”

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一经发现,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