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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告别退税纸质核销单 将试点电子数据审核 2008-3-26

·作者:于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08/3/26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26号)。《通知》规定,国家将在江苏、四川、山东三省所有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出口企业开展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

根据《通知》,试点企业自今年4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另外,对于试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情况,《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国税局、外汇局间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规定,建立函调或电子查询机制方式,及时核查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