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税收征管一线的建议:目前,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经营税率为4%,与同类同业的个体性质、非个体性质的一般纳税人相比较,税负相距甚远。据笔者调查,大中型商场、超市由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正常税收负担在1%到1.5%之间,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说,每百元销售额个体户须缴税4元,而同业一般纳税人在1元--1.5元。
但就实际税收征管而言,一般纳税人由于税负低,税收申报相对真实准确;个体户由于税率高,加之纳税意识、征管重视程度等原因,税收申报真实性也很差,甚至很多人每百元纳税额远远低于同业一般纳税人。
就经营状况而言,以泰兴城区为例,从事商业的个体工商户占到全部纳税户的55%以上。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价格趋于透明,利润空间被挤压,毛利达15%-20%就相当不错,应缴增值税为销售额的4%,再加上随增值税一并征收的地税,另外工商管理费、房租、水电、其他杂费等固定费用,获利相当微薄,还有不少不善经营亏损的,当然不排除一定数量的个体赢利大户的存在。
在上述情况下,税务机关据实计征,容易激化征纳矛盾。最近泰兴国税城区分局开展了大增幅的个体定额调整,虽然离征足征齐尚有很大差距,但个体户抵触情绪较大,有人通过来信、上访、市长热线、网络等各种途径以偏激言辞表示不解和不满,还经常有人在办税场所大声吵闹,任凭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解释也无济于事,大大地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
有鉴于此,建议适时调整税率,由4%降为2%,一则减轻税负、严格征收,培养纳税人良好的税收习惯;二则缩小与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差,提高个体户申报准确率和纳税遵从度。三则促进下岗人员、农村富余劳力、待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劳动就业,繁荣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