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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理作出新规定 2008-4-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4/7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为此,国税部门提醒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增强防范意识,有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外贸出口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