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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清洁维修收入也应缴税 2008-4-8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经理人  ·发表时间:2008/4/8  

近日,广州地税在对部分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些公司除了物业管理费收入外,还有为业主清洁维修的服务收入、代业主租赁房屋的手续费收入等。但这些公司只对物业管理费收入缴纳了营业税,而其他则没有依法缴纳。

据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一般包括物业管理费、广告收入、租赁费收入、清洁费收入以及代收代付收入等。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开展的业务在缴纳营业税时一般应区分为代理业、广告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等税目,例如物业管理费、清洁费收入等属于其他服务业税目,广告费收入属于广告业税目,而取得的代收代付费,如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的收入等,如符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有关规定的,则属于代理业税目。

为此,广州地税相关负责人提醒:物管公司经营物业管理以外的其他业务,应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不需征营业税的代收费用

●代收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必须按照住(用)户实际耗用量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1997]173号通知规定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量,依水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代收维修基金、房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代收;

●代收的费用,必须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并按期编制代收费用结算表,以登记住(用)户名称,代收费用实际耗用量、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数量,收费单价、总额等有关资料备查。

●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收费,除房租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外,其他收费应按全额依“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