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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新规定 2008-4-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表时间:2008/4/9  

从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可在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