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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须提供证明材料 2008-4-1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经理人  ·发表时间:2008/4/15  

在今年首次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去年度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13日,福州市国税局向小型微利企业发出了这样的提醒。

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福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如果企业2007年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今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按照20%的优惠税率每季预征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照低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