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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所得税优惠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2008-4-17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8/4/17  

倍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已经运行二个多月,新老企业所得税衔接问题也逐步得到妥善处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来执行的再投资退税、特许权使用费免税和定期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或是发生变化后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旧外企所得法随即废止,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不再执行,可外国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2007年度税后利润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新税法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已成为有继续投资意向的外国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话题。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一条规定给出明确的答复,即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且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者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这里的完成再投资事项、变更或者注册登记,是指再投资议案经该企业决策机构集体表决通过,外国投资者将其取得的2006年及以前年度税后未分配利润直接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并且在工商管理部门办妥注册资本变更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不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23号文对外国投资者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规定不再给予退税。

二、原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取消后的税务处理。

根据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部分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如有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又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同样可以免征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上述这些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也是一个热点话题。根据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者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当然了,要是超过合同有效期,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些合同的有效期是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的,这一限定可要引起注意。同时,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二条还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税务处理。

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顺利施行,国发〔2007〕39号文对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在2007年底还没有全部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五年过渡优惠。比如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就可以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要在2007年底还没有全部享受优惠,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直至全部享受完毕,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由于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或者企业自身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了变化,比如有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还不满十年,在2008年或者其它过渡期限内,就宣布停止生产经营或是转移到其他地方生产经营,导致其不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条件。面对这样的情况,是否应当按照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呢国税发〔2008〕23号文第三条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这类企业,仍应依据旧外企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也就是说,原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是生产经营期限或者其它条件发生变化,将面临被补缴此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风险。(漳浦县国税局 陈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