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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偷税数额200万元以上将认定为重大税务案件 2008-4-29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4/29  

日前,)。《通知》规定,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的重大税务案件。规程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划定

(一)偷税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行政处罚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按上述标准审理的案件如达不到上年立案数10%的,应相应下调标准。

审理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内容确定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调查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七)拟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八)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合理;

(九)如案件经过听证的,听证程序、内容是否合法;

(十)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通知》还特别指出,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