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国税局对某物流公司进行了查处,对该公司多抵扣进项税17.5万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追缴了该公司所偷税款与滞纳金,同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1个多月前,襄樊市高新区国税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该区某物流公司2007年抵扣的运费进项税居然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92.7%,完全不合逻辑,同时企业税负仅为0.03%,明显偏低,有偷税嫌疑。
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认真分析举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调取该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比对。经查,该物流公司成立于2005年,2006年底投入运营,主要从事工业仓储集配、物流服务、汽车零部件包装生产销售、货运服务等。
专案组人员调取了2007年所有的会计账册等资料,重点对进项发票、运费凭证进行了复印取证。通过审核该公司申报表,检查人员发现企业主营汽车零部件包装生产销售,2007年应税销售额为32万多元,销项税额5.5万多元,进项税额6.4万多元,当年实现增值税为0,税负远低于国税局确定的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同时该公司2007年申报抵扣运费金额高达30余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1万元,全年仅运费抵扣进项税就占当年全部进项税的32.9%,申报抵扣的运费金额占当年应税销售额的92.7%,产生的运费和运费抵扣明显异常。
随即,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在谈及运费数额如此之大,明显存有异常时,公司财务负责人言辞闪烁,不愿对此进行解释说明。
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扩大了检查范围,将检查触角延伸到物流服务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发生的物流收入占到了公司年收入的40%,但由于物流发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费,在账簿凭证上却很少反映。
原来该公司为了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对物流业务发生运费视同增值税应税业务运费计提进项税。经查,该公司2007年全年已抵扣运费金额中,只有5.1万元发生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他部分则发生于仓储、物流等非应税项目,实际应抵扣进项税额3576元,多抵扣运费金额25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