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完善清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印发新修订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8】92号)原(京地税地【2007】134号)文件废止。
据了解,从200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批复。对新《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清算项目,可不要求纳税人修改鉴证报告。
出租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商品房不再列入清算的范围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划定
文件明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类费用可税前扣除
文件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范围主要包括一下五类情况,具体是:
(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支出。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三)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此外,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按有效凭证金额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