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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C2C网络交易模式的税收监管 2008-6-5

·作者:佚名  ·来源常州市国税局第四分局  ·发表时间:2008/6/5  

C2C电子商务就是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简单的说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将本身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与其他消费者进行交易。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最新统计报告,截至2006年底,中国互联网上网用户已经增长到1.37亿,据预测,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参与网上交易的用户将增长到1340万,中国个人电子商务市场将达到80亿元的市场规模。目前国内个人网上交易的成交额仅仅为十几亿元。C2C交易模式的发展,对相关行业、产业有一个很好的促进作用,最明显的就是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因为,在个人交易达成后,除了无形的数字产品,其他有形货物产品必须通过邮政、快递、物流等方式送到最终用户手中。网络交易量的增长,必然要带来实际货物运输业的繁荣。

C2C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

一、C2C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中国互联网用户正在经历从网民到网友再到网商的历史转折时期,互联网用户已经表现出通过网上交易为自己创造真实价值的强烈趋势。淘宝网认为,只有让用户真正在网上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培养更多更忠实的网络交易者。淘宝网对网络用户通过其网站实现的网上交易,从注册用户、申请网店资格、发布商品信息、进行交易均实行免费政策,降低了中国网民网友网商上网进行个人间交易的门槛,一方面保护了当前网上交易双方利益的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体现公平竞争规则的现实选择。但是,当越来越多的用户在网站上扮演网商的角色,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C2C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它的进展,造成了网上C2C贸易的“征税盲区”,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C2C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个人甚至是企业在个人交易网站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C2C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交易网站上注册用户之间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C2C贸易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没有形式上的账簿、发票,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个人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网上交易的高度灵活性和隐蔽性,不仅严重妨碍了税务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而且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众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二、尽早对C2C电子商务进行涉税政策研究

我国应制定对国内C2C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但是,税务部门也不应对C2C电子商务交易不予监管。税务部门在中国电子商务渐渐开始繁荣的阶段,应与这些网络交易运营服务商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能够了解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和对中国的国民经济的影响,对于C2C个人网络交易的税源状况进行监控,为下一步针对国内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进行税收立法和监管准备第一手资料。

同时,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二)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三)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C2C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淘宝网为例,它为了打造一个诚信,安全的网上交易平台,创造性的推出了“支付宝”产品,对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的监控,将网络交易的危险性降低到最小化,同时淘宝网积极完善中国个人网上交易的支付平台,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进行全方位的合作。税务部门可以利用这一点,对通过其网站的所有C2C交易行为进行监控,防止税源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