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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资本公积的来源 准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8-6-10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6/10  

2007年已经过去,上市公司已经或即将公布2007年年报以及分配方案。毋庸置疑,上市公司的业绩、分配方案对提升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仅仅有优良的业绩,较高分红、派送比例,不考虑如何股民节税,那么,公司的吸引力也会大打折扣的。《中国税务报》2007年9月10日刊登了《为股民节税 选择股利发放方式有讲究》(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原文对股利发放方式,合理组合为股民节税等方面作了详尽的分析,但笔者有一些不同的见解,在此和大家一起讨论、学习。

原文认为: 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三种方式,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将派发现金、送股与转增股本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如果分配现金,送红股,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在发放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则是上市公司将一部分资本公积金折算成股票送给股东,增加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目前税收政策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笔者认为,只有认真的区分资本公积的来源,才能准确的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看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资本公积是指由股东或其他人(单位)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金或者资产。

原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下,“资本公积”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庞杂,被戏称为“聚宝盆”科目。其核算内容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七项内容,其中其他资本公积包括现金捐赠、债务重组、资本公积准备转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较大的变化,表现在:

1)原本在“资本公积”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内容,如:捐赠、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改为在“营业外收入”核算;

2)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不再存在;

3)资本公积中的准备性项目的内容有所增加:

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B.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的,在未行权之前,暂时在“资本公积”核算;

总之,新会计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精简了很多,主要包括资本溢价和准备(暂时)性项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老会计准则还是新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按照其来源渠道都可以区分为资本溢价和非资本溢价两大类渠道,而这种分类,也正好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分水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仔细分析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对“所得”征税。资本溢价本来就是股东自己投入的资金,只是由于我国目前执行的《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采用注册资本制度,无法直接以资本(股本)的名义出现,因而需要设立“资本公积”账户,对超过法定注册资本部分的资本进行核算。在《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机成熟的时候,由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因为股民没有取得“所得”,理所当然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相反,非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视为股民取得了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既然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了。

现实生活中,对于广大股民来说,要想分清楚资本公积的来源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又实行的代扣代缴的征收管理模式,所以,广大股民对于转增的股份应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头雾水,这样,上市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应该代扣代缴而未代扣代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只有向成千上万的分布在各地的股民追缴个人所得税,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这样的后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对上市公司的形象影响也相当大的,想想看,谁愿意买一个连个人所得税都不能准确扣缴的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