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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税改:58年养路费“变身”消费税一部分 2008-12-15

·作者:周华伟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表时间:2008/12/15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征收了58年之久的养路费“变身”为成品油消费税的一部分,真正实现了“费改税”,进一步理顺了税费关系。但改革的意义远不止于此。改革更为重大、深远的意义在于,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从这个角度说,这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是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完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改革的实质是对现行消费税制进行绿色改造,使得消费税在保护环境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两个重要指标:一是到2010年要实现人均GDP比2000年翻一番,二是单位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这意味着我国能耗总量的增速要从目前年均15%下降到1.5%,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形势下,要克服资源及能源供给约束、环境承载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迫切需要环境政策创新。构建环境税收体系、引进环境税收政策是环境政策创新的一个方向。

如何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是环境管理政策必须解决的问题。政府必须基于现实的政策,考虑自身的行政能力,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是一种更具弹性、成本较低的有效手段,在政府调节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

传统的环境经济学认为,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是环境问题难以利用单一行政管制手段或市场激励(经济)手段找到比较完美答案的症结所在。所谓“外部不经济”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别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外部性现象,即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了超越经济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关系,其实质是一种价值的无偿转移。环境易产生外部不经济问题,这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市场上其价格为零,因而经济活动的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把未经处理的废物直接排入环境,而不考虑这种行为产生的高昂社会代价。其原因是,他们使用其他资源时要受市场价格或市场条件的约束,由于环境资源没有价格因而使用环境资源可以不受这种约束。

这种外部不经济由其他社会成员承担,将会使生产或消费的数量超过社会所能容纳的合理程度,最终损害了社会的环境资源。外部不经济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会自行消失,而是在环境中积累起来,最终由整个社会花费远高于私人成本的社会成本来消除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征收了58年之久的养路费“变身”为成品油消费税的一部分,真正实现了“费改税”,进一步理顺了税费关系。但改革的意义远不止于此。改革更为重大、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从这个角度说,这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是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完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改革的实质是对现行消费税制进行绿色改造,使得消费税在保护环境方面“寓禁于征”的调节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两个重要指标:一是到2010年要实现人均GDP比2000年翻一番,二是单位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这意味着我国能耗总量的增速要从目前年均15%下降到1.5%,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形势下,要克服资源及能源供给约束、环境承载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迫切需要环境政策创新。构建环境税收体系、引进环境税收政策是环境政策创新的一个方向。

如何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是环境管理政策必须解决的问题。政府必须基于现实的政策,考虑自身的行政能力,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是一种更具弹性、成本较低的有效手段,在政府调节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

传统的环境经济学认为,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是环境问题难以利用单一行政管制手段或市场激励(经济)手段找到比较完美答案的症结所在。所谓“外部不经济”是指某个人的行为对别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外部性现象,即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了超越经济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关系,其实质是一种价值的无偿转移。环境易产生外部不经济问题,这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在市场上其价格为零,因而经济活动的主体———生产者或消费者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把未经处理的废物直接排入环境,而不考虑这种行为产生的高昂社会代价。其原因是,他们使用其他资源时要受市场价格或市场条件的约束,由于环境资源没有价格因而使用环境资源可以不受这种约束。

这种外部不经济由其他社会成员承担,将会使生产或消费的数量超过社会所能容纳的合理程度,最终损害了社会的环境资源。外部不经济及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不会自行消失,而是在环境中积累起来,最终由整个社会花费远高于私人成本的社会成本来消除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  

环境税收是环境资源价值的一种体现。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收税并不能真正反映补偿环境资源的价值,但这种补偿作用可以使环境资源使用者改变产生污染的行为,有效地利用越来越稀缺的资源。政府可以通过环境税收让生产者或消费者在抉择自身利益的时候,将环境资源的费用(污染环境)考虑进去,使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我国此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就是通过对成品油实施环境税收政策,在成品油自身价值基础上,赋予环境资源一个合理的价格,使企业(个人)把环境资源价格纳入其生产经营(消费)成本,进而影响企业(个人)的经济效益(消费行为)。

国家通过征税的方式使污染者为其造成“外部不经济”的行为承担经济责任,这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是环境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核心就是要求所有的污染者必须为其造成的污染直接或间接支付费用。近年来,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进一步扩展是把环保资源利用也纳入到污染者付费原则中,即在“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使用者付费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污染问题,使用者付费原则往往比污染者付费原则更有效。例如,对于那些污染排放量小、自行处理又很不经济的污染排放者,最经济有效的办法就是利用污染集中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这样,污染排放者就转变成了集中处理设施的使用者,污染排放者(通常是居民和污染排放量比较小、污染物比较简单的工商企业)就需要通过付费获取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污染者付费原则就演变成使用者付费原则,这种付费与其获取的服务数量密切相关,而且付费者就是受益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使用者付费也是受益者付费。如果我们不去考虑使用者所付费用与使用者所获取环境服务数量之间的关系,而是简单地认为所有的经济活动者(包括居民)都享受环境保护带来的好处,都应该为保护环境和建设环境基础设施作出贡献,即强调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受益的普遍性,那么,环境税收可以设计成为一种纯粹为建设和运营环境基础设施筹集资金的手段。

我国这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从成品油消费税最终负担者看,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从筹集税款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看,又体现了使用者付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