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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代开货运业发票个税预征率调整为2.5% 2008-12-15

·作者:程彩清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8/12/15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2.5%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2.5%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