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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下发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合格名单 2008-12-17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12/17  

为更好的实施出口退税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发布了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文件规定的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

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于15日内持所批准合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准予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若属于《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实行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且合同执行日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请各地商务部门予以提供。

对涉及上述合同的出口货物,此前未退税或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