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