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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房产税中房产原值问题 2008-12-31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8/12/31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