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0号,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3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明确,海关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联合规章;由海关总署主办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列入海关总署令序列的,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讨论原则通过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联合制定的部门进行会签。经会签无意见的,应当报署领导签署后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规章,不列入海关总署令序列的,经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交署务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会签。特殊情况下,经署长批准,由主管署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