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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征税问题 2009-02-05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09/2/5  

 问题内容:

  您好! 我单位是一出口的外企,出口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以及部分一般贸易。 来料加工时购进了部分国产材料,国产材料的进项税已经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在生产的过程中产生了下脚料,并且已经补交了下脚料的海关的关税及增值税。我想请问一下我单位在销售下脚料的时候是需要单独核算全额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抵减其他项目取得的进项税差额缴纳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1.产品销售收入。

  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的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单位销售旧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下脚料、废品等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销售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