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办法》)主要政策措施,广泛征求意见。其中,《职工办法》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职工办法》规定,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
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征求意见工作自即日开始,截止到2月20日。
意见可通过3个方式反馈:
1.电子信箱:yanglbxs@mohrss.gov.cn;
2.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
3.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