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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软件荐股案昨宣判 2009-02-13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9/2/13  

  出售炒股软件、提供“专家荐股”、收取股民“会员费”……212日,涉案7000余万元的“股来鑫”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宣判。

  洪志成、舒苗根、张蠲亮、邓森、相明睿等5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7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至8万元不等。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软件荐股”的刑事案件。

  19995月至200610月,洪志成与舒苗根等人经商量,注册成立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20064月至20076月,五名被告人在股来鑫公司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书的情况下,由张蠲亮负责联系上海《第一财经》、浙江电台、山东教育电视台等媒体,由相明睿负责在媒体上做股评荐股节目以取得听众的信任。

  20063月至20076月,五名被告在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证券资产委托管理业务,采用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的方式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代理客户操作证券账户。五名被告涉及非法经营额共计7000余万元,违法所得额为700万余元。20085月,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