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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009-02-20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9/2/20  

  财政部19日发布通知,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东北、西北、华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执行税收优惠。

  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通知指出,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自200911日至2011630日,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