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指出,同意设立以下17个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江阴保税物流中心、太仓保税物流中心、杭州保税物流中心、青岛保税物流中心、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西安保税物流中心、成都保税物流中心、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南昌保税物流中心、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同意上述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