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需要审批的内容外,纳税人应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以下16个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据介绍,这16个项目分别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除上述规定外,《管理规定》还分别对各减免税项目的报批程序及提交资料进行了明确。
《管理规定》指出,纳税人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在每年汇算清缴期后7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和结合自身实际,对于不同行业、规模、类型的企业,开展减免税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