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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共21个 2009-03-09

·作者:程彩清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9/3/9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发布公告,宣布废止或失效21个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称,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共14件,具体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6.《》()。

7.《》()。

8.《》()。

9.《》()。

10.《》()。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2.《》()。

13.《》()。

14.《》()。

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共有7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第三条。

5.《》()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第四条。

7.《》()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