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股权投资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意见》明确,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公司的纳税问题,《意见》明确,在所得税方面,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营业税方面,《意见》明确,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是股权转让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意见》特别指出,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明确,今年起,北京市将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还将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