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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可部分免税 2009-04-02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9/4/2  

  国税总局41日对外公布了有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处理的政策,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可扣除重建支出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上述相关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