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财险企业佣金不超收入15%可免税 2009-4-8

·作者:刘爽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时间:2009/4/8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明确了企业在免税范围之内的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额度。其中,保险业中财产保险企业佣金不得超过年收入的15%。

 

财政部表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的,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得免税。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通知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此外,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