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在财综[2009]25号文件中表示,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对H.S编码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以及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两部门在财综[2009]25号文件中表示,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对H.S编码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以及第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