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的范围是否包括为此发生的差旅费、餐费等?是否包含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对固定资产没有最低金额的限制了,是否意味着低值易耗品也应该当成固定资产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为直接归属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包括员工的差旅费、餐费。
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应作为正常损失处理,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主要依据资产的使用时间确定,没有价格要求。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需注意的是,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均没有金额上的强制界限,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决定该项资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应该说,现行制度下给了企业更多的管理自主权,作为核算主体,如何判断一项资产是否构成一项固定资产,法规是站在一个理性的管理者的角度去规范的,比如相对于企业经营规模该项资产的重要性,再比如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的核算成本等。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监管,一是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对资产的分类及核算的合理性;二是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特别处在征、免税年度,是否有人为调整、不符合常规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的分类与核算是常规的、合理的且不违背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会随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