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日前发布2009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按照《公告》的要求,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此外,《公告》还明确,进口成品油应按体积(升)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其中,纳税义务人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税号:27101929)”、“润滑脂(税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税号:27101993)”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税号:27101999)”的,应按标准状态下(25摄氏度、1个大气压)测定的体积向海关申报。对其他税号项下的进口成品油,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规定,按给定公式将数量折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99号公告”的规定,自
将无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将含铅汽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4元;
恢复对石脑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并将石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将溶剂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
将柴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将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
对燃料油税目中包含的蜡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将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1.0元,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
将航空煤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到每升0.8元,暂缓征收;
取消化妆品中的痱子粉、爽身粉进口环节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