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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否需要贴印花税票 2009-06-08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络  ·发表时间:2009/6/8  

  问:在越南签订的设计合同是不是不用贴花?设计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有何不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在越南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设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所签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均应按所载金额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设计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行业性质有区别,应纳印花税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