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服务|法规库|加入我们|联系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改制企业土地减免契税 2009-07-08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时间:2009/7/8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昨日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发布通知。其中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