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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8-27

·作者:佚名  ·来源国锐信达  ·发表时间:2009/8/27  

近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号为财关税[2009]50号,内容为“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文件指出: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实行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及目标、种源进口免税申请、种源进口免税条件、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核定及审批、种源进口免税手续、监管及处罚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该办法有效期为200911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