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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底“双薪”不再单独计税 个税将小幅增加 2009-09-01

·作者:董长青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时间:2009/9/1  

今后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废止了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单独计征个税的计税方法。
 

税总在200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里指出,个人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总在新通知里废除了上述“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这意味着,个人所取得的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税,而不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刘桓认为,新办法对普通百姓影响不大,但如果是一些收入高的个人来说,合并后适用的税率可能会提高,比如从10%调到15%,这样也许会造成个人所得税小幅增加。

延伸阅读:

国税总局: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合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公布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双薪”不再作为单月工薪计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统一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这些政策包括“双薪制”计税方法、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董事费征税问题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