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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 国税总局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 2009-09-07

·作者:佚名  ·来源国锐信达  ·发表时间:2009/9/7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以及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申请的程序。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消失,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优惠已经引起跨国(地区)投资者的普遍关注。外国投资者寻求享受协定待遇、利用协定规定直接降低税负的现象逐渐增多,各类税收协定执行案例开始出现。同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走出去”企业、个人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攀升,“走出去”企业及个人通过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例不断增加。

 

该办法同时规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101之后(含当日)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在2009101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2009101之后需要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也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