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通知指出: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 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当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做好当地装备制造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通知对受理程序、初审程序及其他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系人及电话。文件全文请见国锐信达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