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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国锐信达  ·发表时间:2009/10/9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进行具体的解释和明确。《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101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该通知从2009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