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嘉善县地税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联合签订协议,加强售付汇业务税收管理工作。
嘉善县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联合规定,对符合条件开具纳税证明的付汇业务,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出具税务证明;对不需办理税务证明或未达到办理证明条件的付汇业务,外汇管理局按季度向税务部门报送付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