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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奥运限行车船税减免优惠只能给原车主 2009-10-14

·作者:程彩清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9/10/14  

为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工作,北京地税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表示,从现在起至1023,北京市的机动车车主应向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地税局在通知中明确,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8]169号)文件规定,2008920(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在71-920期间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8年度789三个月的应税税额。对于200871(含)起新购机动车,自车辆登记之日起,按月减征自登记当月至停驶月止的车船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文件精神,2009410(含)之前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手续且在200810112009410停驶的机动车,均减征2009年度一个月应税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地税明确,鉴于北京市2008年车船税已依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正常征收,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在纳税人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其中,对于2008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购车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对于2009年度过户的车辆,由车辆原单位享受车船税减征政策。

 

对于京政发[2008]39号文件中规定的停驶机动车减征税款,纳税人在缴纳2009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扣。

 

据悉,目前,北京市6座以下小型客车的车船税为每年480元,如果按照减免奥运期间3个月税额以及尾号限行1个月的减免,一共可以减免4个月共160元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