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国税局网站消息,日前,该局在其网站上发布消息,提示企业购买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据悉,今年是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第一年,不少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汽车的进项税额抵扣十分关注,为此,厦门国税局12366就企业日常发生的班车的进项税抵扣问题进行了解释。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关于对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因此,纳税人购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乘用车和10至23座(含23座)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按规定应征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货车和皮卡车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此外,厦门国税12366还特别提醒,如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即使座位超过23座(按规定不征收消费税),但由于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