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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概念 出现七大疑点或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009-11-19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表时间:2009/11/19  

缔约方与我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其居民在申请享受相关协定待遇时,如果存在7种异常情况中的若干情形,就可能由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享受不到相关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了明确: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缔约方居民在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出现文件中7种情况中的若干情形,将不利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