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发行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作出了上述要求。根据规定,上述机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相关档案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同时,境外上市公司在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对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