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经北京市地税局研究决定,近期启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京地税票[2009]276号)。
此《专用发票》适用于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个人),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在收取燃油附加费时开具。
《专用发票》为面值一元定额发票,同时套印《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发票专用章》作为使用单位的签章凭证。《专用发票》的信息码代码为2279,由税务机关统一发售,并按照现行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提醒: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极易鉴别真伪,只要将“发票监制章”置于紫外光(如验钞机)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呈现橘红色。将
据悉,为应对燃油价格波动,北京市根据出租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因此对出租车乘客收取1元钱的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