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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的文件并非是额外增加个人所得税 2009-11-3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表时间:2009/11/30  

不必为福利补贴缴税而紧张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纳入了职工工资总额。专业人士将此解读为,福利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因为,纳入工资管理后,意味着这部分补贴将进入计税工资范畴。

  

对于饭补、交通、通讯补贴等各种福利要不要缴税,今年9月间就曾引发过社会讨论。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对此早有说明。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是这样解释的: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住房补贴,原有政策也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次,财政部的通知无疑进一步明确了哪些福利收入需要缴税。

  

此外,这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不仅指向社会各企业,也包括了所有事业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自金融危机以来,社会各界民众收入提高很慢。而一些效益好、福利好的大型国企和大机关单位变相提高职工待遇的手段却日渐增多。

  

“相当多的国企和机关单位,在职工基本工资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各种补贴费用的办法变相提高工资待遇,比如交通费、取暖费等。”刘桓说。

  

他认为,更为严重的是,在二次房贷收紧的情况下,一些国企和机关又自己出资买房,然后以低价或补贴的方式卖给职工。有关部门认为,这种事态已日渐抬头,必须有所整治。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将职工福利费计入工资总额进行征税,可以控制大型国企和机关单位的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