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常州市某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欠税期间将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无偿转让给常州市武进区某环保设备厂(被告与第三人为关联企业)。原告第一税务分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税收撤销权,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无偿转让行为,追缴被告所欠税款。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辩论、最后陈述等开庭审理程序,法院认为被告欠税事实成立,并且无偿转让资产的行为客观真实存在。最终,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追缴欠税的行为合法有效,负有偿还欠税义务的被告将其生产经营设备无偿转让给不负有偿还义务的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