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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十类项目无需提交税务证明 2009-12-1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税网  ·发表时间:2009/12/16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下称通知),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执行中有关事宜作出明确。

 

    通知要求,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等十项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